一,宋朝推官和判官执掌有什么不同?
推官、判官皆是宋朝官名,不过相信大多数人对判官了解多一些,因“判官”一词在影视剧或小说中出现频频。而对推官了解应该不多,其实在影视剧中判官和推官出现的频率都是很高的,那他们具体是什么官职,又各自负责什么工作呢?我们不妨先看看史书是怎么记载的:
一、推官:唐朝始置,节度使、观察使、团练使、防御使、采访处置使下皆设一员,位次于判官、掌书记,掌推勾狱讼之事。五代沿袭唐制。宋朝时三司下各部每部设一员,主管各案公事;开封府所属设左、右厅,每厅推官各一员,分日轮流审判案件;临安府设节度推官、观察推官各一员;诸州幕职中亦有节度、观察推官。
二、判官:据史记载:始于隋朝。至唐,节度使、观察使、防御使均置判官,为地方长官的僚属,辅理政事。 宋沿唐 制,并于团练、宣抚、制置、转运、常平诸使亦设置判官。
综上所述,我们可以看出:
(一)从工作性质上看,推官的职责就像现在的审判员、办事员或书记员。判官的职责更像现在的办公室主任、秘书长或司法一类的院长。
(二)从工作内容上看,推官和判官在工作中似有重叠,但判官在级别上要高于推官,用我们的话说:判官是帮助所属部门长官把握工作大方向的,推官是在下属具体部门做具体工作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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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,判官 推官
宋代的推官和判官都是地方政府中负责审理和司法的官员。但是推官是州县的司法官员,判官是宋代军和府还有节度判官司法行政官员。
宋朝的推官和判官都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名,判官一职始创于隋朝。在唐朝时期的节度使、观察使、防御使下都有设有判官一职。特派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可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,来辅助管理。之后判官的权利逐渐增重。
宋朝时期也是沿用唐朝时期的制度,在各州府均有设置。还会选派京官充任称签书判官厅公事,省称“签判”。判官是府之副职。相当于副省长(或省辖市副市长)。判官是地方长官的下属,主要职责是辅理政事。
推官是在唐朝时期开创的,在节度使、观察使、团练使、防御使、采访处下面都设有推官一职。但是地位是不如判官的,仅次于判官。掌书记,掌推勾狱讼之事。五代时期还沿袭唐朝制度。
宋朝时期依然是沿用唐制,在三司下各部每部设一员,主要管理的是案子公事、审判案件什么的。官位倒是不高,只有六、七品。我们就看影视剧《大宋提刑官》中的宋慈宋提刑官。都比推官和判官大多了。
提刑官是宋代一路的最高司法长官,提点刑狱使。官位也才五品,被大理寺的寺丞压得死死的。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司法机关。宋慈即使做到京城的提点刑狱,官位也不大。而推官和判官的是在提刑官之后的,皆受提刑官的管辖。
提刑官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、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可以进行弹劾。在宋朝时期杖刑以下的犯罪,知县可可判决。徒刑以上的犯罪,知县就不行了,需要由知州最后进行判决。
各州县的死刑犯基本是要经过“提刑官”的核准才可以执行的。也就是说这“提刑官”有复审权,可以把自己属地的法院审理过的案子拿出来重审。
在职权和公事上,推官和判官的职责都是相差不多的,但判官比推官的权利要大,虽然都是帮助地方官员审理案件,推官更像是判官的副手,来协助判官的。
宋时属开封、临安二府的推官相当于法院院长,其它地区的推官有点幕僚,下属的意思,大致上就是挂职而没有实权。无论是推官还是判官最后都是受到提刑官的监督和审核,罪行严重的最后会提交到大理寺来最终裁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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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,推官和通判谁大
通判
唐末五代,藩镇武将专权,天下动乱不已,中央集权始终巩固不下来,宋初统治集团全力解决这个大问题,著名的“杯酒释兵权”故事,就是解除武将兵权的明智之举;武将解除兵权之后,则往往以朝臣身份出守州郡,官名为“权知军、州事”,“权”,有临时之意,意谓随时可以罢去,从名称上亦注意矫正藩镇的父死子继之锢弊.
同时,为了防止州郡官尾大不掉,又在州郡设通判,作为副职,与权知军、州事共同处理政事,其职责为:“凡兵民、钱谷、户口、赋役、狱讼听断之事,可否裁决,与守臣通签书施行.”通判还有一个职责:“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,得剌举以闻.”到了南宋,通判更可以直接向皇帝奏报州郡内的包括州郡官、县官在内的一切官员的情况,又见通判的兼有监察官性质.而通判级别则多数仅为从八品,与权知军、州事的二、三品相差悬殊,亦为大小相制之意.
这样看来,通判一职,既是州郡官的副职,而又起了汉代的监御史(监郡)和督邮(监县)的双重监察作用.有此一职,中央与州、县的关系,即如心之使臂、臂之使手,指挥自如了.由此,不但五代的藩镇武人专权、州郡成为独立王国的问题,能够较彻底解决,同时也有利于监察腐败现象.
隋代在使府设判官.唐代特派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皆得自选中级官员,奏请充任判官,以资佐理,掌文书事务.中期以后,节度使、观察使、防御使、团练使等均设有判官,由本使选充,以备差遣.其权极重,几乎等于副使.宋代沿置于各州、府,选派京官充任,称为签书判官厅公事(简称“签判”);各路安抚、转运和中央的三司、群牧等亦设判官,职位略低于副使.元代分设于各路总管府、散府及州.明代仅设于州,职位渐轻,清代改为州判.
判官和通判都是差遣是职,在宋代官与职是分开的,本官代表能够领多少俸禄,所以通判领多少俸禄要看他的本官是什么.
四,宋朝推官和提刑官
官名。唐朝始置,节度使、观察史、团练使、防御使、采访处置使下皆设一员,位次于判官、掌书记,掌推勾狱讼之事。五代沿袭唐制。宋朝时三司下各部每部设一员,主管各案公事;开封府所属设左、右厅,每厅推官各一员,分日轮流审判案件;临安府设节度推官、观察推官各一员;诸州幕职中亦有节度、观察推官回。金朝时推官始为地方正式职官,品秩为从六品或正七品。元朝各路总管府及各府亦沿置,掌治刑狱。明朝为各府的佐贰官,属顺天府、应天府的推官为从六品,其它府的推官为正七品,掌理刑名、赞计典。清初沿时制,于各府设推官及挂衔推官。顺治三年罢挂职衔推官。康熙六年废除推官。
唐朝、金、元时的推官相当于现在地方中级人民法院院答长,明和清初还兼有审计局长的职能。宋时比较麻烦,隶属三司下六部的推官没法比较,大概只相当于办公室主任,就是那种高级的秘书人员;属开封、临安二府的推官也是相当于法院院长;属地方的推官有点幕僚的意思,多少有些挂职而没有多少实权的意味了。
判官执掌没有这个官名,这个官职只有阎王殿有 宋朝没有这样对称的官职
五,宋朝推官是几品
“提刑官”是宋代所特有的,是“提点刑狱公事”的简称。“提点”就是负责、主管的意思。宋代在“路”(与明清时期的“省”相近)这一级先后分设了转运司、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等机构,从中央派文臣担任转运使、提点刑狱公事即“提刑官”、提举常平公事。这三个机构合称为“监司”,其长官被称为监司官,都负有监察州县地方官的职能。同时,这些监司官又有一定的分工,其中,“提刑官”负责地方刑狱、诉讼。
北宋太宗朝开始设立“提点刑狱公事”,到真宗朝逐渐制度化,设置了提刑司的衙门。提刑司多设在占据交通要道的州府,“提刑官”则每年定期到所辖的州县巡查。“提刑官”的职能,除了监察地方官吏之外,主要是督察、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、上报的案件,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,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、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。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,知县可判决;徒刑以上的犯罪,由知州判决,而“提刑官”主要负监督之责;州县的死刑犯一般要经过“提刑官”的核准,提刑司成为地方诉讼案件的最高审理机构。“提刑官”还负责审理疑难案件,平反冤狱,以及接受民众的上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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